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相关机构5月20日联合下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决定从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河南以及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6个小麦主产省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根据《预案》,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白小麦(标准品)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比去年分别提高0.05元和0.03元。
据了解,按照《预案》要求,在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