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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部门联合下发《意见》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日期:2008-02-28 00:00 作者:王映 来源:河南农业信息网
        

  记者2月27日获悉,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高压”手段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拖欠严重者新项目叫停

  《意见》要求,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转报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暂停补助资金的安排。对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做出安排,按资金管理渠道及时清欠。

  对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在拖欠工程款清偿之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新的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来源。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资金必须“板上钉钉”

  《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政府投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

  双向担保严防新欠产生

  《意见》要求,建设部门要在全省推行工程建设双向担保制度,并重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尤其是对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或投资人,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建设单位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部门联动制约失信行为

  《意见》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规划许可、土地交易等工作中,应搜集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市场信用情况,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况及相关信用监管记录等,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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