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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不达标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6类产品可免检
 
日期:2008-07-17 00:00 作者:戴丽丽 来源:河北农业信息网
        

  即日起,蔬菜类、水果类、畜产品类和水产品类,在我市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县(市)城区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日前,市政府下发的《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对这一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场

  《方案》规定,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方案》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6类产品可免检入市

  《方案》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方案》还规定,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市场开办者要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召回,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要依法逐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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