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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确定灾后重建农民住房资金补助基本政策
 
日期:2008-06-20 11:30 作者:左玉丽 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日前,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我省灾后重建农民住房资金补助基本政策。

  按照“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坚持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相协调,恢复重建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确定补助范围与标准是,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的,每户按3间45平方米规模补助。一般破坏农村住房需要维修的,每户按3间补助;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每户按中央补助1万元,省级补助1万元,即每户2万元补助;维修每户3间、每间1000元补助;对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按每户不超过30000元的额度,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住户,在规划和补助范围内建设的住房减免宅基地、建筑管理费等收费;对农村特困户、“三无”人员、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需重建住房的,由县市区政府调整提高补助标准并优先安排;对“五保户”建房可与集中供养结合考虑。

  灾后重建农民住房的补助资金主要是中央补助的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以及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省财政调整预算,压缩支出节约的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部分特殊党费,部分扶贫资金和改造农村特困群众危房、农家书屋等专项资金。

  省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受灾市州,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市州实际情况制定。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的管理单位为县市区政府,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建设、工商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注意审查建筑队的资质,规范建材市场。

  对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两次公开。一是对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自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评定,公示灾评结果;二是补助每户的资金要向群众公开。

  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要服从统一规划,按规定设防标准建设,保证房屋抗震防震功能。一般应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毛石基础,水泥砌筑,混凝土现浇下圈梁。

  全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有关办法、细则等分别将由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近日制定下发。(出处: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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