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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出台政策从源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日期:2008-03-25 00:00 作者 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意见》对各类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程序、开户银行、保证金退还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兰州市商业银行河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庆阳路支行为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使广大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方式加以解决,曾令各方头痛的工程竣工后老板“没钱”发工资的难题将有望得到扭转。同时相关部门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市劳动保障局:8487035 8488865市劳动监察大队:8180843,市民如果发现问题可以随时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实施意见》规定,工程项目批准立项时,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煤管局等部门要按核定的概算向建设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督促其及时交纳保证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并在3日内将银行缴纳证明报相关部门备案。为确保该制度的落实,市上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煤管局及相关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动员广大农民工参与监督工作。

  先缴保证金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非经许可私自开工建设的,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联合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种情况专户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由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出处: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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