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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财发[2005]3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07-19 11:27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来源:农业部财务司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财发[2005]3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业部关于印发《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宁夏、新疆、山西省(区)农业、(农牧)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设备,做好对农民购买膜下滴灌设备进行补助的试点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设备,推动农业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农业部从2005年起,开展对农民购买膜下滴灌设备进行补助试点工作。为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助政策、办法公开,补助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等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助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设备采购、补助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公正确定享受补助的农民名单。享受补助的农民名单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做到资金到位,设备到位,服务到位,使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三条 选择在基层政府和农民积极性高,农作物区域优势明显,节水效果好,并且土地平整、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试点。原则上以村(连队)为单位,示范区相对集中连片。

  第二章 补助受益对象、种类

  第四条 补助受益对象为项目区农民。

  第五条 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符合农业灌溉用产品国家标准。主要补贴公用部分(首部、干管、支管等),户用部分(毛管等)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操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 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由省农业厅申报项目和编制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区域和规模、补助膜下滴灌设备种类和规格、补助标准、补助设备数量、补助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项目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年度享受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九条 在项目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向农民公示享受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助数量、补助金额、面积、优先补助条件等。项目试点县农业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农民自愿报名购买。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确定购买膜下滴灌设备人员名单和数量,并进行公示。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收取农民自付部分资金,统一与县农业部门签定购买膜下滴灌设备补助协议书,县农业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开具收据。

  第十一条 项目省级承担单位根据各项目县上报的购买设备汇总结果,统一与确定的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书。同时县农业部门应及时将购买设备款交省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膜下滴灌设备生产企业按照供货协议,按时保质保量将货发送到项目实施区,并负责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

  第十三条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核查到货清单及安装调试使用情况,与供货方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补助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县农业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膜下滴灌设备建立项目档案登记表,实行计算机管理,同时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享受补助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公用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维护管理;户用部分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由农户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享受补助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业部门批准,并报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将“项目档案登记表”电子文件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nyszgp@agri.gov.c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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